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15页(825字)
简称ICC(A)。
该险别是1982年1月1日实施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新条款,可以独立投保,其内容包括承保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索赔、保险利益、减少损失、防止迟延和法律与惯例等。在(A)险条款中,由于承保责任范围较广,不便把全部承保风险一一列出,因而对承保风险采取“一切险减除外责任”的规定方式,即除了“除外责任“所列各点所致损失保险人不负责外,其他风险均予负责。(A)险的除外责任包括以下四类:(1)一般除外责任。它主要包括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标的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包装不足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和费用;保险标的的内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直接由于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经营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聚变或其他类似的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主要包括保险标的在装船时,如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已经知道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装运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货;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悉违反适航、适货的默示保证。
(3)战争除外责任。(4)罢工除外责任。
此外,ICC(A)的承保范围还包括:“恶意损害险”所承保的风险;“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等。
该险别的保险期限,主要规定于“运输条款”,“运输契约的终止条款”和“航程变更条款”三个条款之中,其规定大体与我国的规定相同,但比我国条款的规定更为详细。有关索赔问题的规定主要反映在“可保利益”、“续运费”、“推定全损”和“增值”等条款之中。条款最后的附注亦称“仍予负责”条款,其意思是,有些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尽管双方事先没有协议,只要在事件发生时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一定的保险费,保险人仍予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