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16页(972字)
1982年1月1日实施的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新条款。
它可以独立投保。战争险主要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或扣押,以及这些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战争险的除外责任与ICC(A)的“一般除外责任”及“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基本相同,但在“一般除外责任”中增加了“航程挫折”条款,规定由于战争原因造成航程中止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另外,对于原子武器等所致灭失或损害不负赔偿责任,但对由于非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武器等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害还须负责。
协会货物战争险对保险人保险期限的规定,采取承保“水上危险”的原则而不采取承保“仓至仓”的原则,即把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责任期限规定为从货物装上海轮开始,直到卸离海轮为止。具体说,保险人仅对已经装在海轮上并且在海上运输过程中遭遇战争险承保风险受损的被保险货物负赔偿责任;货物一经卸离海轮,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对于在装货港口码头与海轮之间以及在海轮与卸货港码头之间需经驳船转运的货物,保险人仅对已装在驳船上的、由于驳船触及水雷或弃置鱼雷而致损的货物负赔偿责任。同时,除非另有协议,保险人对从海轮上卸入驳船的货物的承保期限为60天。
如果货物在中途港口卸下,改由其他船只或飞机续运或在避难港卸货,可在加缴一定保险费的条件下,保险责任展延到船舶抵达中途港口当天午夜开始计算满15天终止。在这扩展的15天内如货物离开水面卸于码头,只要存放地点不超出转船的港口区域范围,保险仍然有效。货物一经装上续运船舶或飞机,保险责任又重新开始,直到运抵最终卸货港口或地点卸离海轮或飞机,或在到达卸货港口或地点后满15天,责任终止。如果承运人行使运输契约赋予的自由处置权把被保险货物卸在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以外地点,则该地点即视为本保险的目的地,保险责任亦告终止。
如果需要把货物重新装船,继续运往原定目的地或其他地方,被保险人必须在续运之前通知保险人,并加缴保险费,则自被保险货物装上续运的船舶开始,保险责任继续有效。有关索赔问题、被保险人义务问题,以及附注的规定等与ICC(A)、(B)、(C)的规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