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值保险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19页(508字)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在保险单内约定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单。

通常投保人以这个价值作为保险金额进行投保。保险单上所载的约定价值作为保险标的的最终价值,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不论发生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多少,保险人均按保单上订明的保险价值计算赔款。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价值,一般包括货物价格、运费、保险费以及预期费用和利润。

因此,被保险货物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仍可获得预期利润的补偿。

例如,被保险人以一批货物向保险人投保水渍险,货物CIF价为10000美元。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货物的保险价值为11000美元(1000美元的预期利润)。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如果是部分损失,经鉴定损失程度为20%,保险人就按保险金额(此处等于保险价值)乘以20%计算赔付额,即赔付2200美元。

如果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就按保险金额11000美元全部赔付。采用定值保险单,不仅可以避免在货物遭受损失后确定保险价值的困难,易于计算赔款,而且可使被保险人获得充分补偿(包括预期利润在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和船舶保险等,一般都采用定值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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