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险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24页(318字)

又称“分出公司”。

再保险业务中,将自身承保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在再保险合同中,再保险事务由原保险人全权负责处理,但原保险人须克尽职责,以谨慎的保险人所应有的注意,处理每笔业务。原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凡属再保险合同范围的业务,原保险人均应分给再保险人,并照料属再保险人的有关事项。如果由于原保险人缺少应有的注意,使再保险人蒙受损失,则原保险人必须自行负责。原保险人对再保险人负交付保险费的义务;原保险人就其承保业务有关的内容负有告知再保险人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原保险人负有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在处理再保险有关业务时,原保险人负有随时接受再保险人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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