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额再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25页(477字)

比例性再保险的一种方式。

在该方式下,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预先签订溢额再保险合同,规定原保险人对每个危险单位的自留数额,当保险金额超过原保险人的自留额时,其超过部分即自动地分给再保险人承保。原保险人的自留数额是指在每个危险分给再保险人之前,必须自己承担的责任数额。该数额的确定,一般以所保业务质量的优劣为依据,对损失率大、出险机会多的业务,自留额低;反之,则可提高自留额。再保险人承受分保的最高限额,一般以约定的“线”数(Line)或单位(Unit)来表示,一“线”的金额相当于原保险人的自留数额。在溢额再保险业务中,对于保险金额巨大的业务,可分成为若干“线”。若原保险人进行了第一次溢额再保险后,仍有多余的“线”(即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与第一次溢额再保险的限度)时,还可以同时同其他的再保险人进行第二次、第三次的溢额再保险。

在以保险金额作为责任分配基础的再保险方式中,溢额再保险是应用最早和最广泛的方式。有关每一危险单位的分保费及在发生损失时再保险人应摊的赔款,按再保险人分保的溢额占原有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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