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承包中的不可抗力因素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49页(371字)

人们事先很难预测的自然灾害或战争,由于这些因素造成工程的延误或停止。

一般在合同条款中有专门条款确定其定义和各方的权力及义务。各国的惯例不同,其合同条件也很不一致。例如伊拉克某些合同没有标准的“人力不可抗拒条款”,但通常业主接受国际商会(ICC)的条款规定或签约时双方商定。伊朗除一般规定战争和自然灾害为不可抗力因素外还将建材的短缺也列为不可抗力因素。

利比亚的不可抗力因素除自然灾害外,允许双方商定,如对港口拥挤而造成工程延误也可列入该因素。通常,多数合同条件允许承包商在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时调整价格,但仅限于该因素造成损害的那一部分。如果由此导致工程中止,则可要求对已完工程付款。在制定工程承包合同时双方要认真订立该条款,明确不可抗力因素的定义、范围,及双方的权力、义务,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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