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特殊风险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49页(743字)

特殊风险指战争、入侵、外国敌人行动、核武器冲击造成的风险,也指工程施工或维修期间所在国内发生叛乱、革命、起义、军事政变或篡权、内战,以及承包人的雇员和工程进行中所发生的骚动和暴乱以外的一切骚动与暴乱。

发生特殊风险造成对工程的破坏或损失,对业主或第三方财产的破坏或损失及人身伤亡,承包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但不包括发生特殊风险前已宣布为不合格的工程。业主应负责保护承包人免于承担由于特殊风险造成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失赔偿等一切费用。合同执行中,如果世界上任何部分爆发战争,不论宣战与否,不论它对工程在经济上或物质上有无影响,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继续施工,直至合同终止。战争爆发后,业主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此合同即告结束,但不损害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过去违约中应有的权力。

在合同终止时,业主应根据帐务上记载的未经支付的款额和项目,支付给承包人。截止日期以前的全部施工费用,按合同单价和价格计算,另加下列费用:(1)开办费用项目的可支费用。

只要这些项目的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并由工程师证明,即可支付,其中已部分进行或履行的项目,按比例支付。(2)为施工而合理订购的材料或货物的费用。

如果这些货物即将交付承包人,或承包人依照法律有责任予以验收的,其产权属于业主。(3)经工程师证明,确属承包商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合理支付的费用。(4)承包人在施工中受特殊风险损害所造成的额外费用,该承包人应及时查清,书面通知工程师。(5)撤走施工机械的全部开支。

(6)承包人雇佣的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工人在合同结束时合理的遣返费用。业主除支付以上费用外,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有关施工机械、材料预支款的余额,及至终止之日,按合同规定承包人偿还业主的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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