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92页(443字)

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表示同意到期付款的票据行为。

承兑的效力在于承兑后,承兑人即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出票人为从债务人,而且承兑人不能因出票人签字伪造、背书人无行为能力等拒绝付款。承兑的种类有:(1)普通承兑(Generel Acceptance),即汇票的付款人对汇票的内容一概接受,而不作任何保留。做法是,付款人签字或加上“承兑”(Accepted)字样及承兑日期。

(2)限制性承兑或保留性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指除了普通承兑的内容以外,承兑人还加上一些对票据文义的修改(Modification)的承兑。

一般包括:有条件的承兑、修改付款期限的承兑、部分金额承兑及地方性承兑等等。付款人作保留性承兑表明不同意无条件付款,因此持票人应将保留性承兑当作拒付处理。

根据《英国票据法》,在部分金额承兑时,持票人只需将未承兑金额作成拒绝证书。保留性承兑虽作拒付处理,但对承兑人来讲,签了字就必须对承兑的内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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