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601页(1131字)

租赁交易的当事人之一。

指租赁设备的物主,由其将租赁设备出租给一个承租人使用。现实生活中,出租人以租赁公司的面貌出现。

在现代租赁业中,根据资本来源不同,经营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可分为三种基本类型,金融机构附属租赁公司、制造厂商附属租赁公司和专业租赁公司。

在此基础之上,又派生出一些三种类型的混合体。金融机构附属租赁公司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参与租赁业务而设立的附属于银行的租赁部或租赁子公司。由于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要以雄厚的资金为基础,所以,融资租赁一经产生就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资场所;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介入,又对融资租赁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在美国,许多大租赁公司都属于银行资本。60年代初,一些大银行首先被允许开办租赁业务,从而使银行成为出租人。

此后,随着政府对银行从事租赁业务的控制逐步放宽,一些在银行内部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的部门纷纷独立出来,成为专门的租赁公司。在英国,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商业租赁公司是由英国商业信贷公司与美国租赁公司合资成立的。在法国,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一般都是经过政府批准的银行系统子公司。日本的许多大银行或设立租赁子公司,或与工商业资本联合成立租赁公司。

制造厂商附属租赁公司是发达国家的大工业制造商,如机械制造类企业,电子计算机企业等,为辅助本企业产品的销售,通过在本企业内部设立租赁部或设立租赁子公司,来经营本企业产品的国内外租赁业务,以此扩大销售或出口。如美国的国际商业机器公司、通用电器公司、汉尼威尔公司等均在国内外设有辅助销售的租赁机构。

独立的租赁公司是指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的公司,即以租赁业务的收入为其主要的收入。独立的租赁公司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和专业租赁公司二类。

融资租赁公司一般没有自己的独特产品,他们以为用户提供长期融资及有关的贸易服务为主要业务。专业租赁公司则一般局限在某个产业部门或领域,在为用户提供融资便利的同时,还提供一些技术维修方面的服务。联合租赁机构是指通过一国的制造厂商或租赁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合,或不同国家租赁机构的联合而形成的国际联合组织。大银行在国外均有广泛的分支机构,与国内外工商企业联系密切,所经营的信托业务往往跨越了金融、投资或贸易的原有界限,业务形式繁多,在竞争中很具潜力。

制造厂商或专业的租赁公司常利用金融机构的这一优势,与其组成联合经营机构,最大限度地开拓国内外租赁市场,这是一种联合租赁机构。另一种是各国的租赁公司为了互通情报、协调行动、减少竞争、控制并发展租赁市场所形成的国际性的租赁组织。如60年代中期由美、法、意、荷兰和其他国家银行组成的总部设于卢森堡的国际租赁协会;1972年西欧一些国家成立的租赁俱乐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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