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主出租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603页(326字)

欧美式杠杆租赁交易的当事人之一。

在杠杆租赁中,由于租赁资产的价值一般都很高,需要几家共担风险,因此,一般由多个投资者,亦称产权参加者(Equity Participants)共同出资负担部分(最多40%以内)设备的购置成本,并取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成为物主出租人。根据英、美等国的信托制,当有多个产权参加者时,需设立信托,这些产权参加者又被称为物主信托人(Owner Trustor)。

与物主受托人的所有权相对应,物主出租人成为衡平法(Equity Law)上的所有权人,即衡平法上的产权持有者,亦称物主参加人(Owner Participants)。

物主出租人多由大银行、租赁公司或大的工商企业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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