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征税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629页(479字)

发展中国家通过调整征税的方法,缩小跨国公司运用转移价格的余地,从而减少东道国税收损失。

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1)税收待遇一体化(Uniformity of Tax Treatment)。东道国政府向外国企业征收的税收大致可分为投入税、产出间接税和所得税三类。跨国公司为了逃税,往往利用东道国不同税种税率的差异,任意调低或调高某一生产要素的价格,使公司总纳税额降低。对此,东道国政府采取“税收待遇一体化”对策,即在一定时期内,统一各种税收的税率。

这样,既可以减少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的诱因,又可以保证东道国总税收不变。(2)公式分配法税收(Formular Apportionment Taxition)。

东道国政府对跨国公司课征的各种税收中,以公司所得税为主,该办法是东道国政府对跨国公司子公司课征所得税时,首先按一定的公式估算出子公司的应纳税利润,以此为基础课征公司所得税。(3)降低对外资企业的税收。

东道国对外资企业实行低税率政策,使之等于或低于母国税率,这样就可以避免跨国公司利用税收差异操纵转移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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