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要求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641页(670字)
东道国政府对外国投资或外国投资企业经营活动所做的政策规定。
列入乌拉圭回合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谈判的业绩要求主要包括:(1)当地股权要求。为限制国外企业对投资项目的股权持有比例,要求东道国政府、企业及个人参股的规定。(2)汇出限制。为防止外国企业向国外转移资金,限制企业从东道国汇出款项的规定。
(3)许可证要求。要求外国企业向东道国转让技术的规定。(4)外汇管制。限制外国企业将自己持有的当地货币兑换成自由兑换货币的规定。(5)制造限定。
为避免与东道国民族企业产品竞争,外国企业不能生产某些产品的规定。
(6)技术转让要求。要求外国投资者将某项技术转让给东道国的规定。
(7)国内销售要求。东道国要求外资企业必须以低于国际市场价格销售一定数量所产产品的规定。(8)制造要求。
东道国政府要求外资企业专门生产某种产品,特别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中间性投入物的规定。
(9)产品指令要求。为防止外资企业通过国际卡特尔协议瓜分东道国市场,要求外资企业生产特定产品,并将一定比例产品出口的规定。
(10)贸易平衡要求。东道国政府为控制外资企业外汇流出,要求外资企业一定时期进口所需外汇不得超过其出口创汇的一定比例的规定。
(11)当地成份要求。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东道国政府要求外资企业生产产品一定比例的中间性投入须在当地购买的规定。
(12)出口要求。要求外资企业一定数量的产品用于出口,或要求外资企业履行最低出口量义务的规定。
(13)进口替代要求。东道国政府要求外资企业必须符合其进口替代发展战略的政策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