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696页(496字)

有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三种。

协议出让指城市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出让方)与有意受让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磋商,以确定用地条件和价款,协商是达成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出让方式。其特点是自由度大,但缺乏公平性,不利于公平竞争,而且受具体承办者主观条件影响较大。

协议出让适用于公共福利事业和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机关用地和某些特殊用地。招标出让指土地所有人(出让人,招标人)以公告方式发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通告,通过对各投标者资质的审查和他们标书的竞争来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出让方式。

招标方式的特点是有利于平等竞争,能激发投标者对用地方案的积极研究,同时招标人主动权较大。招标出让适用于需要优化土地布局及重大工程的较大地块的出让。

拍卖出让又称“竞投”、竞买”,指按指定时间、地点,在公开场所出让方用叫价的方法将土地使用权拍卖给出价最高者。这种方式有利于公平竞争,可以排除人为因素的不利影响,还可使出让方获取最高“地价”,但综合而言,拍卖方式不如招标方式给出让人留的主动性大。适用于区位条件好、交通便利的闹市区、土地利用上有较大灵活性的地块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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