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01页(342字)

为了使用自己的土地(含房屋)而需要使用相邻(或相隔)的他人所有的土地(含房屋)的权利。

地役权可分为:通行地役权,用水、引水地役权,电线架设地役权,观望地役权等。行使地役权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脱离实际需要而无故扩大或设立地役权。地役权的行使有的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补偿。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对于一方所有的或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不得堵塞。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另开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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