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投保人的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02页(392字)

房屋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对保险人承担的义务。

具体有五项:(1)交付保险费。这是投保方最主要的义务。保险费由保险人按照规定的费率,根据保险金额计算。投保人如不按期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可分别情况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终止保险合同。

(2)据实告知。投保人要如实回答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并就自己所知,将有关房屋的一切情况告知保险公司。如有故意欺骗或隐瞒行为,影响到保险公司对危险的估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方有权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以至解除合同。(3)危险通知。

在危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不得故意延误。

(4)在房屋用途更改,或将过户、转让及危险增加等情况下,投保人应事先书面告知保险人。(5)防灾和施救。投保方在平时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灾害的发生,一旦危险事故发生,应积极抢救,避免损失扩大,否则保险方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