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04页(380字)

对从事商事活动、产权转移等行为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它是一种行为与凭证相结合的税。主要特点是:(1)以凭证为征税对象;(2)由纳税人自行完税。因采用购贴印花税票的方式缴纳税款,所以称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是按掌握重点税源的原则确定的,具体是:(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4)权证、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其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同时根据共同负担的原则,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金额贴花完税,即订立合同的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我国有关条例规定,每一件土地使用证定额贴花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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