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29页(775字)
调整跨国商事交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特点是:(1)国际商法的主体是商人,商事企业或组织,他们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跨国商事交易的个人或组织。(2)国际商法的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些商事关系几乎都是有偿的财产关系,而很少涉及人身关系。(3)国际商法的法律规范,一方面表现在各国的商法之中,另一方面也表现在调整跨国商事交易的国际商事惯例和有关的国际公约之中。
此外,尽管各国商法不完全相同,但同民事法律制度相比,差异要小得多。这是由于商事交往没有国家、民族和地区的限制,并且受各国的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制度影响也是有限度的。例如,一些长期以来形成的商事交往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契约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契约必须忠实地履行原则,以及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的制度,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地采纳。
国际商法的发展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1)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它是国际商法的起源,表现为事实上支配着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人之间的商事行为的统一规则,由欧洲商人团体自行发展起来的习惯性做法构成。(2)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被纳入各国国内法。在17至19世纪期间,随着欧洲民族国家的兴起,商人习惯法被纳入各国国内法,尽管如此,商法的国际性并未完全丧失。(3)现代商法。主要表现为国际商事组织制定的调整国际商事交易的公约和惯例,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仲裁与调解规则》、《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为各主权国家的立法机构采纳》,普遍地适用于国际商事交易。随着科学技术和交通通讯事业的发展,频繁的国际商事交易要求适用统一的规则,并且要求各国的商法不断地趋于接近或统一,以适应国际经济贸易与科学技术合作的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