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33页(366字)

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由于疏忽而向买方多发运了货物若干,而买方收到合同以外的货物后据为已有。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实施了针对受害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失所致。

为此,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便发生了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是:(1)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为受益人,另一方为受害人,即有损失与受益的事实的存在。(2)损害与受益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失正是受益人的所得利益。(3)受益人获得的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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