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34页(504字)

1893年首次在海牙召开,简称为海牙会议。

海牙会议是一个政府间的组织,其中欧洲多数国家都是该组织的成员国。海牙会议根据意大利着名法学家曼西尼(Mancini)在1874年的一个报告中提出的关于统一各国的冲突法规则的倡议召开,实际上,该倡议的内容即为海牙会议的宗旨。海牙会议的活动不仅仅局限于国际商法,它还扩大到家庭法、继承法等广泛的领域。自本世纪50年代以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有关国际商法的公约包括:1955年6月15日《国际货物买卖适用法律公约》、1965年11月15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11月25日《关于选择法院公约》、1971年2月1日《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的公约》和《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的公约补充议定书》、1971年5月4日《关于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1970年3月18日《关于从国外获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1973年10月2日《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1978年3月14日《关于代理的法律适用公约》、1986年12月22日《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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