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37页(474字)

又称股份公司。

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所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其成员以其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公司。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为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现在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企业组织形式。

股份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具有以下特点:(1)股东不得少于法定最低人数。

大多数国家,如法国、日本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人数为7人,德国商法规定不得少于5人。(2)资本采取股票形式表现出来。

公司资本划分成若干个等额股份,每份都以股票形式表现出来。(3)股票可依法自由转让。

(4)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有助于加速资本的集中,促进和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实现资本的稳定性和流动性。

它的缺点在于对于债权人保护较薄弱、运行机制复杂等方面。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且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与西方通行的概念较为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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