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42页(404字)

也称破产管理人。

指在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管理处分财产的权利被剥夺,其所有的财产构成破产财产,为了使破产债权人的受偿达到最公平和最大限度的满足,而由法院组织成立的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处分的暂时性机关。它在破产程序中居主导地位,负有破产上一般执行责任。清算组一般由法院从会计师、律师,以及经营管理人才中指派的人员组成,有些国家也允许债权人会议选任。清算组的主要活动是:(1)对破产财产的占有及管理;(2)对破产企业簿册文件的收集编造及保管;(3)决定破产人合同的终止与继续;(4)对破产人财产权利的保全;(5)进行经债权人会议或会议主席同意的行为。

破产清算组的职责与破产制度的目的性相一致,清算组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其职务,对破产财产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在其职责范围内尽量使财产债权获得公平而较多的清偿。清算组成员一经选任,就应有始有终,除特殊原因,不应中途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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