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43页(375字)

破产费用又称财团债权。

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生的,而不依破产程序优先于破产债权从破产财产中拨付的费用。一般包括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时,因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所支付的费用以及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时所欠下的债务。各国法律都明确规定破产费用优先于破产债权,从破产财产中先行支付。

许多国家破产法还明确规定了破产费用的拨付顺序。

如德国破产法又将破产费用分为财团费用与财团债务两种,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一切破产费用时,应按比例清偿。最先清偿的是财团债务,其次才是财团费用。

在财团费用中最先受清偿的是现金费用,最后清偿的是经同意给付的共同债务(破产人及家属的补助金)。我国法律对此规定较概括,只规定破产费用优先于破产债权拨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由法院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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