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45页(354字)

违反破产程序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人以及对破产负有责任的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行政、经济责任。

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破产法都明确规定关于破产的犯罪及其刑罚,一般包括:诈欺破产罪、过怠破产罪、第三人诈欺破产罪、违背提交义务罪、违背说明义务罪、受贿背义罪等广泛的内容。刑罚包括徒刑、拘役和罚金。

我国企业破产法还独创了一种新的破产犯罪形式——渎职破产罪,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渎职造成企业破产的刑事责任。

对于破产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首创。

行政处分是由企业主管机关和劳动人事部门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上级领导负有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是国家对负有破产责任的行为人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制裁,如罚款、赔偿损失等,以示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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