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46页(458字)

中国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

1993年12月29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11章230条。

该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内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发行和股份转让,上市公司;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按照该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该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建立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需要的市场主体,完善我国的企业法人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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