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48页(411字)

债权人(留置权人)因一定债权关系而占有担保物,在债权不能如约获得清偿时,留置该物并从中变价受偿的权利。

作为具有物权效力和担保属性的留置权,在成立、存续、效力等方面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特性:(1)留置权以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这种标的物的占有仅以动产为限。(2)留置权以标的物的留置为内容。与抵押权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不一定具备交易性,在非交易性标的物上也可设置留置权,但此时只能充分发挥其留置担保功能,而不能变价受偿。(3)留置权以占有担保物为存续要件。

成立留置权的占有是以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的。如果失去事实上的占有状态,留置权就不复存在。

(4)留置权的效力表现为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5)留置权会因为抛弃、标的物灭失、混同、被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的提出、债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而消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