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体竞争法
书籍: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61页(600字)
西欧的主要反垄断法。
它主要体现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以下简称《罗马条约》)的第85条和第86条。另外,共同体为实施以上法律而制定的若干规则,以及共同体委员会和欧洲法院作出的许多决定和判例,共同构成了欧洲共同体竞争法体系。
《罗马条约》第85条禁止某些与共同市场不相容的、会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的限制性商业行为。而且明确规定了几种要明确禁止的具体的限制性作法;而在第3款中规定如果前述限制性行为有利于消费者并能促进经济发展,而又不过分抑制竞争时,则可认为是正当的。《罗马条约》的第86条规定禁止在共同体内滥用足以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优势地位,特别是禁止直接或间接地强迫接受不公平的收购价格、销售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等4种做法。关于第86条禁止滥用的最重要的案例是“大陆制罐公司案”。
依据欧洲法院的判决,居市场主导地位的公司进行的兼并,如果因此而增强其地位,明显妨碍竞争,则为第86条所禁止。共同体竞争法是由两个机构负责执行的,一个是共同体委员会,另一个则是欧洲法院。
前者在后者的监督下行使广泛的调查权,并有权对滥用支配地位的做法作出裁决,提出制止这些违法行为所应采取的措施,判处罚金;后者对前者作出的裁决具有广泛的审查权,有权增减罚金和延迟罚金的时间。
经过修订的1962年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第17号条例对共同体条约的第85条和第86条的执行程序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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