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多边协议的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公平原则和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62页(873字)
简称《公平原则和规则》。
1972年,联合国在智利圣地亚哥召开的第3届贸发会议上决议由秘书长指定一个专家小组,专门研究限制性商业行为以及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问题。专家小组举行多次会议,并在1979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6届会议上,提出了一项《公平原则和规则(草案)》。在该草案的基础上,第35届联合国大会于1980年12月5日通过了《公平原则和规则》。其主要目标是通过鼓励和保护竞争,控制资本力量和经济力量的集中,鼓励革新,提高国际贸易和发展的效率;消除跨国公司或其他企业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对贸易和发展可能造成的不利条件,从而设法尽量扩大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方面的利益。
《公平原则和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定义和适用范围。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定义可参见“限制性商业行为”辞条;这套《公平原则和规则》适用于一切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贸易及其经济发展有不利影响的(包括跨国公司的)限制性商业行为。
(2)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一般原则。企业应遵守所在国的限制性商业行为法,企业在市场上从事竞争性或有竞争可能的活动时,不应参加卡特尔或以其他方式加强卡特尔的限制作用,如联合抵制交易、分配市场的安排等;企业也不得滥用或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使用诸如订立歧视性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等方式,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及其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各国应在国家一级实施有关法规;如果发现某种限制性商业行为具有上述不利影响,应在其能力范围内设法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以防止和控制这类行为。
《公平原则和规定》规定的国际措施之一即如果某国认为就某个有关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问题同有关国家进行协商是适当的话,可以请求该国举行协商寻求共同接受的解决办法。
有关国家对这种协商要求应给予充分考虑。(3)《公平原则和规则》还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最后还协议成立一个政府间专家小组,负责进行多边协商,沟通情况,交流经验以及向各国提出建议等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