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64页(548字)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按一定的条件订立合同的建议。

其中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Offeror),相对方称为受要约人(Offeree)。根据有关国家的合同法和国际公约,一项有效的要约通常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要约是要约人单方面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因而要约还必须是向特定的人发出,否则这种单方面意思表示只能视为要约邀请,即使对方完全接受该要约邀请提出的条件,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仍不受约束。(2)要约的要求必须明确、肯定,包括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条件,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承诺,足以构成对双方当事人均具约束力的合同。(3)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后方能生效。

各国对送达的概念规定不一:采用投邮主义的国家,要约在信函、电报发出之时生效;而根据受信原则,要约在对方收到要约信函、电报时始生效。英美法对不同的意思表示采用了不同的原则,对要约和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采取了到达主义,而对承诺的意思表示则采取“投邮主义”。

因为只能在受要约人了解了要约内容后,才能决定是否承诺,要约才开始发生意义。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但也可以是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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