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66页(794字)

结束合同关系,不再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再受有效合同的约束。

合同解除既可以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也可以由双方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既可以依据双方的约定,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前者当双方约定的事由发生时,合同解除。

后者称之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的解除条件通常是:(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不因此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者的利益。(2)由于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了买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的两种情况。

一种是买方或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足以构成根本违约,无论违约方是否有过失,另一方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一般违约时,可以给违约方一个宽限期,过期后仍不履约,对方可以解除合同;第2种是在一方先期违约时,另一方在履行了一定的公约义务后,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的解除合同是一种救济手段:违约方即使想弥补过失,重新履行合同也是不可能的。

各国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都认为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只有德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只能在行使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中任选一种,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救济权利。

在实践中,英美法系注重合同的严格履行,对解除合同的条件规定得较为宽松。而大陆法系则强调合同的实际履行,对解除合同的条件规定得也较为严格。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各国法律和公约的规定既指向将来,双方对未履行的义务不再履行,又溯及既往,违约方对由于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违约前,双方所作给付各自返还。尽管解除合同和无效合同的效力在原则上是一样的,但合同效力的丧失在后果上仍存在差异,例如非法合同是无效合同的一种,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与违约被解除的合同效力一样,非法合同也是自始无效,但却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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