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71页(847字)
根据我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这类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前者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其中委托方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成事项、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研究开发方的义务是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方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后者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开发研究订立的合同,各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按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与其他各方协作配合。
技术开发合同,在国际上通称为研究与开发合同,有些国家也称为研究合同。在美国,绝大多数的研究与开发工作是通过研究合同进行,美国的联邦研究合同主要有定价合同、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分担合同、成本加鼓励费用合同等几种形式。英国在50年代末60年代初,开始全面推行研究合同制度。70年代以后,英国开始采用双方分担风险的研究合同和风险补贴研究合同。总体说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首先在技术研究和开发领域实行合同制度,而且将技术开发合同与一般债法原则相适应。
而我国则偏于将研究开发合同作为一种经济合同予以特别规定。《中国技术合同法》确立的风险原则是: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因出现无法克服的困难而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当事人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技术合同法》还对技术开发合同各方各当事人的违约责任、非风险责任承担和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和归属原则作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