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76页(741字)
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而应对此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1)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大陆法认为应有三个要件,一是必须要有损害的事实存在;二是损害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三是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英美法认为,只要一当事人违反合同,对方就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不以是否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也不以违约一方有无主观上的过错为条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采用了有损害无过错原则,即只要有损害的事实存在而不管违约一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赔偿损失。(2)损害赔偿的方法。德国法以回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法国法则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回复原状为例外;英美法采取金钱赔偿的方法,也被称为“金钱上的恢复原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都采用金钱赔偿的方法。
(3)赔偿范围。大陆法认为包括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其中所失利益是指因损害行为人违反合同而丧失了的、本应能够取得的利益;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规定,赔偿范围是违约过程中包括附带的损失和间接的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则规定了损害赔偿范围的上限和下限,下限为应对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上限为不得超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约合同预料到的或理应预料到的损失。
(4)损害赔偿的折扣。即当一方违约时,受损害的一方有义务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减轻由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否则,将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掉受损害一方本应采取合理措施所能减轻的损失数额,英美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均有这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