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80页(407字)

由于产品的生产或销售存在着缺陷而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缺陷”一般指产品在设计、制造或销售过程中存在着某种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如产品在设计上未能考虑到有关的安全保护装置;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不符合卫生、安全等标准;销售已过期的食品或药品等。根据我国1993年《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该生产者能够证明他未将此产品投入流通,或将此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或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其供货者,销售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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