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责任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80页(258字)

现代产品责任的原则之一,又称无过失责任。

据此原则,只要产品本身有缺陷,对消费者和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致使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应对此承担责任。严格责任类似于担保责任,它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的疏忽;但它又不同于担保责任,因为原告无需证明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该产品存在着明示或默示担保及违反担保,原告只须证明产品存在着缺陷,并且由于此缺陷,造成原告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即可。许多国家的有关产品责任的立法或国际公约,都采用了严格责任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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