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豁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02页(507字)

亦称“职能豁免”。

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的一种。其目的在于限制外国国家的豁免权。限制豁免的理论最早出现在1922年《凡尔赛和约》中,该和约第281条规定:“如果德国政府进行贸易,则它将不享有属于主权的权利、特权和豁免权。”在二次大战期间,其又为一些国际公约、国内立法所确认。二战后,限制豁免说得到进一步发展。美国和英国受其影响最深。

限制豁免基本内容是指外国国家的行为和其财产应否享有豁免权,应视其行使的职能来划分。凡是外国国家以政治主体资格行使统治权,即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即享有豁免权;而外国国家从事商业活动、为非主权行为或私法行为时,则不享有豁免权。

不管该外国政府是否同意,都应受当地法院管辖。在现代国际交往中,限制豁免论已具有广泛的市场,它被许多国家国内立法、判例及国际条约所采纳。

尽管如此,限制豁免原则还没有成为一项普通的国际法则,这不仅因为许多国家目前仍然坚持绝对豁免原则,同时还因为各国对于哪些行为享有豁免,以及以什么标准来判断国家的某些行为是主权行为还是非主权行为等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我国在国际民事交往中,奉行国家财产豁免原则,不承认限制豁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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