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管辖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05页(555字)

亦称“地域管辖”、“领土管辖”。

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依一定的地域因素而定。凡是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诉讼标的物位于一国领域内,或者引起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其领域内,该国都对此案件享有管辖权。属地管辖是国际私法上确定管辖权时普遍采用的原则。国际上确定属地管辖的标志有以下三种:(1)以当事人主要是被告的住所地为标志确定管辖权。

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的国家有:法国、意大利、德国等国。英、美等少数国家从管辖权之基础是“实际控制”的理论出发,对地域管辖作了扩大解释,把被告的临时所在地也作为管辖的标志,但这种管辖原则有时不被外国承认。

一些国家在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同时,还兼用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则,以此作为“原告就被告”原则的补充。(2)以诉讼标的物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为标志确定管辖权。

这里的被告财产是指与诉讼争议无关的财产,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财产的,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以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行为为标志确定管辖权。有关合同的诉讼,一般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关于侵权行为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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