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管辖豁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07页(373字)

司法豁免权内容之一。

指未经外国国家明确同意,任何国家的法院都不得受理以该外国为被告或以该外国国有财产为标物的诉讼案件。这是一般国际法原则,即各国之间独立平等,一国不接受另一国家的统治。关于管辖豁免,目前国际上有两种不同的倾向。一种是绝对豁免,即不问国家从事的是公法上行为还是私法上行为,除非该国放弃豁免,都给予管辖豁免;另一种是限制豁免,即只对外国的公法上行为给予豁免,对它私法上行为所产生的诉讼则予以受理。享有司法管辖豁免的主体一般包括:外国国家、外国国家船舶、外交代表、国家元首等。司法管辖豁免一般都规定在一国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

我国在国际关系中一贯坚持和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反对限制豁免。认为国家以国家为主体参与国际民事流转的国家财产享有豁免权。除非我国自愿放弃,这种放弃是行使主权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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