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仲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14页(561字)

根据当事双方的仲裁协议而临时设立的审理某一特定仲裁案件的机构。

其特点是仲裁机构根据当事双方的协议设立,专门负责对协议项下的案件的审理,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裁决后,仲裁机构即行解散。由于临时仲裁机构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仲裁规则,因而凡与仲裁审理有关的事项,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地点及仲裁适用的程序规则等,都应在仲裁协议中作出约定。临时仲裁的主要优势在于:(1)程序上比较灵活,当事双方可就与仲裁有关的任何事项作出约定。

(2)可在一定条件下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仲裁费用的开支。

这是由于多数常设仲裁机构都收取仲裁管理费与服务费,所以选择临时仲裁可节省上述开支;此外还可减少常设仲裁机构内部的繁杂手续。临时仲裁上述优势的发挥,有待于当事人各方及其律师和仲裁员之间的密切合作,一般并不需要寻求司法救济。临时仲裁的主要缺点是如果当事一方不配合仲裁,或仲裁协议对程序上的问题规定不全或不明确时,就会给仲裁审理带来麻烦,前项程序上出了问题,便影响以后的程序的进行。为了弥补这一缺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76年制定了供临时仲裁庭采用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规则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此规则对于发挥临时仲裁的优势,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并为许多国际常设仲裁机构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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