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仲裁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19页(359字)

主持合议仲裁庭审理的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对仲裁案件的审理。按照有些国家的仲裁规则,如果仲裁裁决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为准;有些规则规定在此情况下由首席仲裁员单独作出裁决。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此尚无规定,按照1988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作成记录附卷(第33条)。关于首席仲裁员的产生方法,按照各有关仲裁规则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由当事双方共同指定;(2)由当事双方指定的仲裁员共同指定;(3)由仲裁机构或当事双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机构指定。根据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现行仲裁规则的规定,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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