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20页(555字)

审理国际经济贸易争议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

根据这些常设仲裁机构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1)国际性仲裁机构。根据国际公约或国际性商会章程设立的世界范围内的普遍性仲裁机构,此类机构受理的仲裁案件的区域比较广泛,如根据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受理世界范围内由于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由于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的仲裁案件;附属于国际商会(ICC)的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则受理世界范围内的一切商事争议案件。(2)区域性商事仲裁机构。

根据区域性公约设立的审理本地区内的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如根据《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公约》设立的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根据《阿拉伯国家商事仲裁公约》设立的阿拉伯国家仲裁中心等。

(3)行业性商事仲裁机构。按行业设立的审理某一专门领域内的商事争议案件的仲裁机构,如专门审理海事争议的海事仲裁机构,以及审理谷物贸易、棉花质量问题等专门从属于某行业协会的仲裁机构,如东印度棉花有限责任协会,伦敦谷物贸易协会等。

(4)全国性仲裁机构。在一国境内设立的审理国际经济贸易争议案件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伦敦国际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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