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仲裁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22页(1014字)
国际商会所属的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成立于1923年,设在巴黎。
仲裁院由国际商会理事会任命的仲裁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技术顾问及各国家委员会指定的一名委员组成,其主要职能是保证该院仲裁与调解规则的实施。主要权力为:(1)任命仲裁员或批准对仲裁员的指定。
(2)决定仲裁员的回避和撤换。(3)决定仲裁协议的的效力和是否进行仲裁审理。(4)审批裁决草案。秘书处是仲裁院的常设办事机构,主要工作是按照该院的调解规则和仲裁规则的规定,为仲裁提供服务。
仲裁院备有供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名册,当事人在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时,也可以指定未列入名册的人作为仲裁员,但此项指定必须得到仲裁院的确认。仲裁院适用的现行调解与仲裁规则是198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仲裁院的仲裁规则与实践与其他一些仲裁机构的主要区别是:(1)仲裁庭在审理仲裁案件之前,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或在当事双方在场时并根据他们的建议,拟定出仲裁审理事项的文件。
主要内容包括:当事双方的全称和职业;仲裁过程中通知书和通告文件得以有效送达的当事双方的地址;当事各方的请求摘要;应予确定的争议的问题;仲裁员的姓名、职业和地址;仲裁地点;可适用的具体程序规则,以及为此而授予仲裁员充任友好调停人的职权范围,以及为使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所必须的或者仲裁院或仲裁员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2)仲裁审理终结后,仲裁员草拟出的裁决书须经仲裁院审查批准后才能签署。仲裁院可就裁决的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在不影响仲裁员自由地作出裁决的情况下,也可就裁决的实体问题提请仲裁员注意。
仲裁院对裁决的审批,尤其是对裁决形式的审批,旨在确保国际商会仲裁院裁决的统一性,减少裁决不能得到有关国家的法院的承认与执行的风险。国际商事争议亦可交由该院调解。根据调解规则规定,任何国际商事争议都可交由国际商会指定的独任调解员主持调解。
申请调解的当事人应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简要地说明理由,交纳规定的费用后即可立案。调解成功后由当事双方签订和解协议。调解失败时调解员应提交一份载明调解未能成功的报告,无须说明理由。当事任何一方可随时提出终止调解程序的请求。调解程序终止后当事双方可通过协议方式提交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按照调解规则规定,调解员不得在以后对与调解程序涉及的争议事项有关的诉讼程序中充任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或者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员,除非当事双方另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