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商品交易所仲裁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25页(682字)
1876年1月1日根据奥地利民事诉讼法设立的仲裁机构。
该院的宗旨是迅速、公正和有效地解决提交该会仲裁的争议,适用的规则是《维也纳证券与商品交易仲裁规则》,该规则根据维也纳证券与商品交易所委员会决议制定,并经联邦财政部商司法部和工商部后批准。按照规则规定,除非当事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凡在维也纳商品交易所交易中产生的争议,均应提交该院仲裁解决。对于在交易所之外的商品交易中的争议,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仲裁院也有管辖权:(1)提交仲裁的争议当事人之一在仲裁协议订立时或提出请求权时为维也纳证券或商品交易所的会员。(2)争议标的物必须是可以在该交易所并按其规则进行交易的货物。(3)当事双方订有将该特定交易争议提交该院仲裁的书面仲裁协议。仲裁院有自己的仲裁员名册(不超过100人),由会员或会员委任的代表选举产生,任期5年。另外还有10个非交易所会员或其代表的仲裁员,由维也纳商会聘任,只有那些非会员的当事人才有权在后一名单中指定仲裁员,这些仲裁员的权利与义务与交易所会员或其代表的仲裁员相同。按照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必须从上述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如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指定,由仲裁院主席代为指定。
首席仲裁员由当事双方指定的仲裁员共同选择,如不能达成协议,由仲裁院主席指定。仲裁院没有专门的调解规则,但仲裁规则对于调解解决争议也规定了类似的程序,即由当事人向秘书处提交调解申请书,由秘书处将此申请转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双方可在他们共同选择的仲裁员和仲裁院秘书在场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由仲裁员、仲裁院秘书和当事双方共同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