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条款(件杂货运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1175页(7409字)

提单正面条款

上列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除另有说明者外已装在上列船上并应在上列卸货港或该船所能安全到达并永远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

重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核对。托运人、收货人和本提单的持有人兹明白表示接受并同意本提单和它背面所载的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定、免责事项和条件。

兹证明,下述份数均属同一内容和日期的正本提单业经签字,其中一份完成交货之后,其余各份即告失效。

请托运人特别注意本提单内与该货保险效力有关的免责事项和条件。

中远标准格式06

提单条款(背面)

下述各款即为本提单所指的条件和免责事项:

1.定义

“货方”包括托运人、受货人、发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2.管辖权

本提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本提单项下或与本提单有关的所有争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裁定;所有针对承运人的法律诉讼应提交有关公司所在地的海事法院一广州、上海、天津、青岛、大连海事法院受理。

3.承运人的责任

有关承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权利及豁免应适用《海牙规则》,即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4.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应从货物装上船舶之时起到卸离船舶之时为止。

承运人对于货物在装船之前和卸离船舶之后发生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5.包装和标志

在装船之前,托运人应对货物加以妥善包装,货物标志必须正确、清晰,并须以不小于5cm长的字体将目的港清晰地标明在货物的外部,上述标志须能保持到交货时仍然清楚易读。由于包装和标志的不足或不适当所产生的一切罚款和费用应由货方负担。

6.运费和其他费用

(1)预付运费应在装船时连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如已有约定而未预付,则应由货方支付,并自通知缴付运费和其他费用之日起按年息5%加付利息。

装运的货物如系易腐货物、低值货物、活动物、舱面货以及该货物目的港无承运人的代理人时,其运费和所有其他费用必须在装船时全部付清。

到付运费连同其他费用应在船抵达目的港时一并支付。

预付运费和(或)到付运费,无论船舶和货物或其中之一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坏,都应毫不例外地全部付给承运人,不予退回和不得扣减。

(2)一切同货物有关的损、税或任何费用应由货方支付。

7.错误申报

承运人有权在装货港和目的港查对托运人申报的货物数量、重量、尺码与内容。如提单上所载的重量、尺码和(或)内容与实际装船的货物不符而所付运费低于如果申报正确本来应付的运费,则承运人有权向货方收取按实际装运货物与错误申报货物运费差额的两倍作为货方对承运人违约的赔偿金。

货方应对由于不正确申报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尺码或内容而对船舶和(或)货物所造成的灭失和损坏负担赔偿责任,而且货方应偿付承运人有关衡量货物的重量、尺码和核对货物的一切费用。

8.装货、卸货和交货

无论港口习惯是否与此相反,货方都应以船舶所能装卸的速度尽快昼夜(如承运人需要)、包括星期日和假日、无间断地提供和提取货物。货方对违反本款规定所引起的一切损失或损坏,包括滞期费,应负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可以不预先通知就开始卸货。

如果收货人不能及时将货物迅速从船边提取或拒绝提货,或发现无人认领货物,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卸在岸上或其他任何场所,而由货方负担全部风险和费用,承运人应被视为已经履行其交付货物的义务。

无论港口习惯是否与此相反,在船上衡量货物的重量,需经承运人特殊许可方能进行。

滞留费和卸货的特殊费用,应由收货人或受货人负担。

如果在一合理的时期内货物无人认领,或货物将变质、腐烂或失去价值,承运人可按其留置权自行予以变卖、抛弃或处置该货物不负担任何责任,全部风险和费用由货方承担。

9.驳船费

在装货港或卸货港内或港外的任何驳船费均由货方负担。

10.留置权

承运人得因未付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和任何其他货方应付的款项,无论何种人应付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以及收回此项费用的开支而对货物以及任何单证行使留置权。

并有权出售或处置货物。如果出售货物所得不足抵偿应收款额和引起的费用,承运人有权向货方收回其欠额。

11.灭失或损坏通知、时效

除非在货物移交给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接受货物的人保管之前或当时,将灭失或损坏及其一般性质的通知,用书面提交承运人或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否则这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按提单所载明的情况已经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通知应于交付货物的三天内提交。

如果货物状况在其收受时已经联合检验或检查,就无须提交书面通知。

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被免除对灭失或损坏所负的一切责任。

遇有任何实际的或预料会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时,承运人和收货人应为检验和清点货物相互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

12.赔偿金额

当承运人对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负赔偿责任时,该赔偿金额应按货方的净货价加运费及已付的保险费计算。

尽管有本提单第3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应限制在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不超过人民币700元,但在承运人接受货物前托运人以书面申报的货价高于此限额,而又已填入本提单并按规定支付了额外运费者除外。

如果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的货物的实际价值超过上述申报价值,则其价值应视为该申报的价值,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将不超过该申报价值。而且任何部分灭失或损坏均应根据此申报价值按比例计算。

13.代运、换船、直达货物和转船

如有需要,承运人得任意将货物交由属于承运人自己的船舶或属于他人的船舶,或经铁路或以其他运输工具直接或间接地驶往目的港,转船、驳运、卸岸、在岸上或水面上储存以及重新装船起运,以上费用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则由货方承担。

承运人的责任仅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部分运输。

14.危险品、违禁品

(1)在事先未向承运人提出货物性质的书面通知,并按运输中可能适用的任何法律或规章的规定,在货物、集装箱或其他包装的外部加以标明之前,货方保证不交运具有危险性、易燃性、放射性和(或)任何有害性质的货物。

(2)无论何时发现承运的货物未能遵照上述(1)款的规定,或发现货物属于违禁品,或在运输中为装货港、卸货港、挂靠港或任何地方、水域的任何法律或规章所禁止,承运人有权将该货予以处置使其不能为害,或投弃海中或卸下,或由承运人任意处置而不予赔偿。货方应就任何种类的灭失、损坏或赔偿责任,包括运费损失和直接或间接地由该运输所引起的或造成的任何费用担负责任并向承运人赔偿。

(3)如果遵照上述(1)款的规定承运的任何货物对船舶或货物造成危险时,则应同样予以处置使其不能为害,或投弃海中、卸下或由承运人任意处置而不予赔偿,但如有共同海损则不在此限。

15.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

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的接受、装载、运输、保管和卸载均由货方承担风险,承运人对其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16.集装箱货物

(1)货物可以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受雇人装入集装箱。上述承运人装载的集装箱或接受的满载集装箱均可装在舱面或舱内,而无须预先通知。虽然有本提单第15条的规定,又尽管货物装在舱面,承运人对此种运输的赔偿责任应同样按照本提单的各项条款处理。货物应承担共同海损分摊并应获得共同海损赔偿。

(2)如果集装箱非由承运人装箱或装载,则承运人对箱内所载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而货方应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承运人的任何人身伤害、灭失、损坏、责任或费用负赔偿责任:

1)集装箱的装箱或装载方式;或

2)集装箱内的货载不适宜集装箱运输;或

3)集装箱不适宜或条件不良,而此种状况在集装箱装箱或装载之时或之前,货方只要进行合理检查即可明显发现的。

如果集装箱非由承运人装箱或装载,而承运人以铅封完好交付,则此种交付应视为完全和全部履行了承运人在该项提单下的义务,则承运人对集装箱内所载货物的任何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在装箱之前,托运人应检查该集装箱。集装箱既经启用,即是完好和适宜使用的初步证据。

17.冷藏货

冷藏货舱在装货之前,承运人除必须取得船级证书外,还应取得船级社检验人或其他合格人员的证书,表明该冷藏舱位和冷藏机在他们看来适宜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冷藏货物。

收货人应在船舶备妥交货时立即接受冷藏货物,否则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卸在码头上,其风险和费用均由货方负责。

18.木材

(1)本提单内关于所装木材“外表状况良好”的任何记载,并不表示承运人承认该木材没有沾污、裂缝、裂洞或碎块,承运人对上述木材的沾污、裂缝、裂洞或碎块不负责任。

(2)因承运人没有适当的方法核查根数,承运人只负责捆数,不负责根数。

19.铁和钢

货方应将每件铁和钢明显和持久地以油漆做出标志,每捆必须捆扎牢固,明显、持久地以油漆做出标志并拴以金属标签,以便能在卸货港对每件或每捆分辨认明。如果货方未能按上述要求做到,则承运人对未能正确交付货物不负责任,对由此产生的费用亦不负责任。

至于承运人对钢和铁的根数的责任规定,适用于本提单第18条第(2)款。

20.散装货、一个收货人以上的货物

(1)由于承运人无适当的方法核对散装货物的重量,提单上所列的重量仅能做为参考,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2)如果散装货或无标志的货物或标志相同的货物的收货人超过一个,则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应共同分别承担将货物或货件按比例分成数量所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如有短缺,其短缺量应按承运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所决定的比例向他们分摊。

21.重货和笨件

每件货物的重量达到或超过2000kg,和任何笨件其长度达到或超过9米时,托运人必须清楚地标明其重量、体积及长度。承运人得自行决定是否用平常或其他方法卸货,其风险和费用均由货方负担。由于没有申报重量、体积、长度或者错误申报致使船舶、驳船、码头、起重机、绞车或不论何物或任何人员承受任何损失、灭失或责任,这些损失、灭失或责任均应由货方承担。

22.熏蒸

由于无论何种原因对货物在船上进行熏蒸,只要没有实际证据证明承运人有疏忽,也不应推定这种疏忽,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应由货方承担。

23.选港货

选港货的卸货必须在船舶到达列明为选港的第一卸货港48小时之前向船舶代理人宣布。如未按上述要求宣布,承运人可以选择在第一个或任何一个选择港卸货,而运输合同应视为业已履行。

任何选港货必须为本提单项下货物的总数量。

24.共同海损和新杰逊条款

(1)共同海损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1975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规则进行理算。

(2)如果在航次开始之前或之后,由于无论是疏忽与否任何原因而引起意外事故、危险、损坏或灾难,而根据法令、合同或其他规定,承运人对此类事件或此类事件的后果都不负责,则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应在共同海损中与承运人一起分担可能构成或可能发生的具有共同海损性的牺牲、损失或费用,并应支付有关货物方面所发生的救助费用和特殊费用。

如果救助船舶为承运人所有或由其经营,则其救助费应犹如该救助船系第三者所有一样金额支付。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认为足以支付货物方面的预计分摊款额及其救助费用和特殊费用的保证金,如有需要,应由货方、托运人、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在提货之前付给承运人。

25.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如果船舶由于他船疏忽以及本船船长、船员、引船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而与他船碰撞,则本船的货物所有人应就他船亦即非本船货物所有人所载货物的船舶或该船舶所有人所受一切损失或所负一切赔偿责任,给予本船承运人赔偿。

但此种赔偿应以上述损害或责任是指已由或应由他船亦即非本船货物所有人所载货物的船舶或该船舶所有人付予上述货物所有人所受货物灭失或损害或其提出的任何要求的数额为限,并由他船亦即非本船货物所有人所载货物的船舶作为其向载货船舶或承运人提出索赔的一部分,将其充抵,补偿或收回。

上述规定在非属碰撞船舶或物体的,或在碰撞船舶之外的任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主管人,在碰撞、触碰、搁浅或其他事故中犯有过失时,亦应适用。

26.战争、检疫、冰冻、罢工、港口拥挤等

如果发生战争、封锁、海盗、瘟疫、检疫、冰冻、罢工、港口拥挤以及其他非承运人所能控制的情况,而使船舶及货物不能安全抵达目的港及(或)在目的港卸货,则承运人有权在装货港或任何其他安全和便利的港口卸下货物,同时运输合同应视为业已履行。在上述情况下发生的任何特殊费用均应由货方承担。

27.地区条款

关于从美国港口运出的货物,尽管有本提单的任何其他条款,本提单遵守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承运人和船舶对此种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所负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或如此种货物不以包件运送则每一通常计费单位不超过美国合法货币500元,但是托运人在此种货物装船前已将其性质和价值加以申报并被载入提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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