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1267页(6223字)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进一步对外开放,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进一步改革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

现公告如下:

一、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外汇分成

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各类外汇收入必须及时调回境内。属于下列范围的外汇收入(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均须按银行挂牌汇率,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

1.出口或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取得的外汇;

2.交通运输、邮电、旅游、保险等业提供服务和政府机构往来取得的外汇;

3.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应上缴的外汇净收入,境外劳务承包和境外投资应调回境内的外汇利润;

4.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结售的外汇。

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收入,允许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现汇帐户:

1.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2.境外借款和发行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3.劳务承包公司境外工程合同期内调入境内的工程往来款项;

4.经批准具有特定用途的捐赠外汇;

5.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6.个人所有的外汇。

上述范围内用于支付境内费用的部分,均应向外汇指定银行兑换人民币办理支付。

取消现行的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对现有留成外汇额度余额和前述允许开立现汇帐户范围以外的现汇存款,按以下原则处理;

留成外汇额度余额允许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外汇牌价继续使用。对汇率并轨前已办理结汇,尚未分配入帐的留成外汇额度,应在1994年1月31日以前办完入帐,也允许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外汇牌价继续使用。

前述允许开立现汇帐户范围以外的现汇存款,在实行结汇制后,可继续保留原有现汇帐户,只许支用,不许存入,用完为止。

帐户内余额允许用于经常项目支付、偿还外汇债务或向银行结售。

二、实行银行售汇制,允许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

在实行售汇制后,取消经常项目正常对外支付用汇的计划审批。

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在此项下的对外支付用汇,持如下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

1.实行配额或进口控制的货物进口,持有关部门颁发的配额、许可证或进口证明以及相应的进口合同;

2.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进口,持登记证明和相应的进口合同;

3.除上述两项以外,其他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进口,持进口合同和境外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书;

4.非贸易项下的经营性支付,持支付协议或合同和境外金融、非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书。

非经营性支付购汇或购提现钞,按财务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对向境外投资、贷款、捐赠的汇出,继续实行审批制度。

作为一项过渡措施,改革初期对出口企业按结汇额的50%在外汇指定银行设立台帐。出口企业出口所需用汇及贸易从属费,持前述有效凭证,由银行在其台帐余额内办理兑付。出口企业出口所需用汇,超过台帐余额的部分,仍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办法,持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

三、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保持合理及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

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后,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外汇指定银行是外汇交易市场的主体。

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主要职能是为各外汇指定银行相互调剂余缺和清算服务。银行间外汇交易,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管理。

1994年1月1日开始,实行人民币汇率并轨。

并轨后的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制。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前一日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形成的价格,每日公布人民币对美元交易的中间价,并参照国际外汇市场变化,同时公布人民币对其他主要货币的汇率。各外汇指定银行以此为依据,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自行挂牌,对客户买卖外汇。

在稳定境内通货的前提下,通过银行间外汇买卖和中国人民银行向外汇交易市场吞吐外汇,保持各银行挂牌汇率的基本一致和相对稳定。

四、强化外汇指定银行的依法经营和服务职能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所需人民币资金原则上应由各银行用自有资金解决。国家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管理。

各银行结算周转外汇的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其资产和外汇结算工作量核定。

各银行持有超过其高限比例的结算周转外汇,必须出售给其他外汇指定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持有结算周转外汇降到低限比例以下时,应及时从其他外汇指定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购入补足。

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可依据有效凭证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保值业务。

各外汇指定银行要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按规定办理结汇、售汇和开户、存贷等业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费用,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五、严格外债管理,建立偿债基金,确保国家对外信誉

对境外资金的借用和偿还,国家继续实行计划管理、金融条件审批和外债登记制度。

为境外法人(含中资控股的机构和企业)借款出具担保,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办理。

为确保国家的对外信誉,必须加强外债偿还的管理,继续实行“谁借谁还”的原则。债务人应加强对借用外债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创汇能力。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外债较多的企业按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偿债基金,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现汇帐户存储。

国家批准的专项还贷出口收汇,可以直接进入该帐户。专户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本息,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支付。

债务人还本付息应从其偿债基金专户中支付,如发生困难,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根据借款协议,凭外债登记证和还本付息核准凭证,用人民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债务人要求在贷款协议规定到期日之前提前对外偿付的,须按规定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外债和境内机构违反规定为境外法人借债提供担保引起的支付责任,各银行不得擅自为其办理对外支付。

已发放的境内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债务人可用创汇收入直接偿还,也可按贷款协议规定,用人民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偿还。

实行新体制后,境内金融机构借入境外贷款和吸收外币存款发放的贷款,仍采取贷外汇还外汇的方式,还款外汇按上述办法解决。

六、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体制仍维持现行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允许在外汇指定银行或境内外资银行开立现汇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外支付和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可从其现汇帐户余额中直接办理;超出现汇帐户余额的生产、经营、还本付息和红利汇出的用汇,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的文件及合同审核批准后,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

七、取消境内外币计价结算,禁止外币在境内流通

自1994年1月1日起,取消任何形式的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和指定金融机构以外的外汇买卖;停止发行外汇券,已发行流通的外汇券,可继续使用,逐步兑回。

八、加强国际收支的宏观管理

加强对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平衡情况及变化趋势的分析、预测,逐步完善我国国际收支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加强对收、付汇和借还外债的核销、统计、监督和管理,堵塞漏洞,减少、杜绝外汇流失。

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附:有关《公告》中的几个名词解释

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

他包括在中国境内的中资银行,外资和中外合资银行。

结汇:是指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必须将规定范围内的外汇收入及时调回境内,按照银行挂牌汇率,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售汇:是指境内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需用外汇,可按规定持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是指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贸易和非贸易项下的正常对外支付用汇,除规定需有配额、许可证、登记证的商品外,一般对外支付用汇,毋需经过审批,可持进口合同、境外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其他必要的有效凭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按照银行挂牌汇率,用人民币兑换外汇。取消经常项目对外支付用汇的计划审批,实行人民币有条件的可兑换,将促使人民币逐步走向自由兑换。

可兑换货币:是指这种货币可以在国际市场上流通转让,自由买卖,可以兑换成其他国家货币;作为国际支付手段,用于对任何国家的结算。

如美元、克、日元、瑞士法郎等均是可兑换货币。

汇率并轨:1994年以前,我国人民币汇率是双轨制,官方汇率与(调剂)市场汇率并存。从1994年1月1日起,取消双轨制,实行单一汇率。每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上一日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同时参照国际外汇市场变化,公布人民币对其他主要货币的汇率。

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买卖外汇的交易系统,其主要职能是为各外汇指定银行相互调剂外汇余缺和清算服务。外汇交易市场以外汇指定银行为交易主体,是全国统一的外汇交易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管理。他运用计算机联网沟通各银行间外汇交易,办理交易和清算,并通过立法将市场规范化、法制化。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正在筹建中。

有管理的浮动汇率:这是以外汇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是浮动的,不是固定的;但受国家宏观调控的管理。国家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汇率,允许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上下浮动。

在稳定通货前提下,中央银行可以进入市场买卖外汇,维持汇率的合理和相对稳定。

外债偿债基金:是指为确保国家的对外信誉保证外债的清偿,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外债较多的企业按其外债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偿债准备金,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现汇帐户存储。

国家批准的专项还贷出口收汇,可以直接进入该帐户。

专户资金只能用于对外还本付息,不得挪作他用。

现汇帐户;是指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的可兑换货币的外汇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个人、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以及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保留外汇的企事业单位等都可以开立这种帐户。

但是,开立现汇帐户都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公告》指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仍维持现行办法。

境内外币计价结算:是指在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外商投资企业间的商品,以外币计价结算,或以人民币加收外汇额度计价结算的做法。

我国禁止外币在境内流通使用,自1994年1月1日起取消任何形式的境内外币计价结算。

外汇兑换券:以人民币为票面额,国家授权中国银行于1980年4月1日发行。

外国旅客、华侨、港澳同胞、驻华外交、民间机构及其常驻人员等可以用外汇向银行兑换外汇券,并在旅馆、饭店、指定的商店购买商品和支付劳务费用。鉴于目前国内可以用人民币购买任何商品,自1994年1月1日外汇券停止发行,但以前发行的外汇券可以继续使用,可以用于购物,也可用于支付费用,不受时间限制;也可到中国银行办理兑换。

国际收支:是一种一定时期的统计报告。

它表明:一个经济实体与世界其他经济实体之间的商品、劳务和收益方面的交易;该经济实体的货币黄金、特别提款权的所有权与世界其他经济实体间的债权债务的变动和其他变动;以及不偿还的转移和会计上为平衡前述不能相互冲抵的交易和变动所必需的对应分录。因此,国际收支反映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交易,纪录过去一定时期已发生的交易。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切经济往来,不管是货币形态还是实物形态,不管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均应列为国际收支。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国际收支行为,都必须如实、及时地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的制度。他是我们加强对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平衡情况及变化趋势分析、预测的基础,是完善我国国际收支宏观调控体系的有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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