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3页(762字)
1988年2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心内容是:从1988年到1990年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
它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各外贸专业总公司、各工贸总公司三个渠道分别向中央承包出口收汇、上缴外汇和经济效益(即盈亏)指标,承包指标一定三年不变。外贸专业总公司和部分工贸总公司的地方分支机构与总公司财务脱钩,同时与地方财政挂钩,把承包落实到外贸经营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盈亏由各承包单位自负。完成承包指标以内的外汇收入,大部分上缴国家;小部分留给地方和企业,其留成比例,由于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商品不同而有所差别。
超过承包指标的外汇收入,一般商品的外汇大部分留给地方和企业,其留成比例基本上拉齐;小部分上缴国家。出口机电产品的外汇实行全额留成。实践证明,承包的成效是明显的。(1)改变了完全由中央财政统负盈亏的局面;(2)调动了各方面扩大出口的积极性;(3)形成了外贸企业的财务自我约束机制;(4)促进了工贸结合、产销挂钩;(5)确保了国家的外汇收入。
1990年12月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心内容是从1991年起开始实行新一轮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它是在调整汇率的基础上,取消国家对外贸出口的财政补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各外贸、工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其他外贸企业等向国家承包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外汇(包括收购)额度任务。同时,改变外汇留成办法,将按地区实行不同比例留成改为按大类商品实行统一比例留成。外贸企业出口实行没有财政补贴的自负盈亏,这是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迈进的一个重要步骤。
1994年起,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由赋税制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