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评价
出处:按学科分类—自然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方法大辞典》第17页(848字)
本质上是人对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一定的反映和认识。
因此价值评价的前提是价值事实和人们的价值观。事物使人的需要得到满足的情况,以及人自己对这一情况的感受和理解是怎样,他的评价也就怎样。这就是评价所反映的对象。
评价反映的对象也叫“价值事实”。
价值事实是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运动所形成的一种客观的、不依赖于评价者主观意识的存在状态。它既是客体对主体的价值现实,又是客观的事实。
可见,评价所要认识的事实,不是单纯的客体本身的事实,也不是主体本身的主观意图。而两者都是评价的前提。
价值评价有真伪之分。
正确的评价则是对某种事物、认识及其具有的价值的一种“恰当”的估量、判断。
即是:(1)正确地表达了价值关系的事实;(2)这种表达符合主体的愿望和要求。不管这些愿望和要求如何,只要和价值对象结合形成了价值关系就是客观的。
这是主观需要的客观化。但对价值关系的正确评价也只有一个。
正确的评价包含价值的内容应该是同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相符合,对价值关系作出的判断也应该是符合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性。如对湖南农民运动好得很的评价是正确的,是真理。
因为湖南农民运动推动社会发展。可见,价值评价是以科学认识为基础和前提的。
科学的认识和评价性的认识在主体对客体的意识活动中是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的。
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评价观为我们在实践活动中和分析批判唯心主义价值评价观提供了方法论。
现代西方盛行的实证主义和分析学派原则上否认价值评价是一种认识,其主要根源之一是:他们认为价值评价研究的对象并不是事实,作为客观对象的价值事实根本不存在,价值不符合“科学事实”的规定。只有描述性的陈述,才表达科学事实。价值评价或价值判断只属于“规范性的陈述”或“伪陈述”,它不可能表达任何事实。因此,价值评价只是表达主体的意愿、情感和态度。
这种价值评价观违背了客观存在的价值事实,是唯心主义的错误的价值评价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