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类型分析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自然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方法大辞典》第380页(770字)
又称分类研究法,指根据调研目的及所调查事物的属性或特征的共同点和差异点,按照一定的标志将调查总体内所有的个案(资料)划分为一些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类别,分别归入某一层或组内,使之条理化、系统化,以利于对总体进行分门别类地研究的方法。
分类一般是按照符合事物或现象本质属性或特征来规定的。即根据共同点,将事物归纳为较大的类。根据差异,将事物分为较小的类,从而将事物区分为具有一定从属关系的不同等级系统。
比较是分类的前提,正确的分类就是对事物的特点与本质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得来的。分类正确与否的关键是正确选择分类标准及准确地确定有效的标志值。常见的分类选择标志有目的分类、本质分类和条件分类。
在确定分类指标时,必须遵循概括性和互斥性原则,类型分析在实践中具有双重含义。一是科学分类本身就是一个分析过程。
是对诸因素逐个进行比较和研究的结果。
是由个别的到聚类的,由现象到本质的分析过程。另一个是分类以后,在类与类之间进行对比、权衡,一类一类地研究,由聚类到总体,由结构功能到事物本质属性的分析过程。科学的分类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1)它使大量反映众多因素的材料条理化、系统化,为进一步分析研究创造条件。
(2)可以发现事物各因素间的内在联系,成为新的发现和寻找解决问题途径的先导。根据课题任务,要求的不同,类型分析的重点也不同。如果是工作调查,重点就放在是否有利于工作方面,因此,先进,中间,落后的三分法,成为这种类型分析法的常规。如果是想探求某一事物发展的规律性,着重点就应放在对事物内部矛盾运动在各类型中的表现。
因此,要根据考察对象的本质属性来分类型,如果是为了改进某一事物,则可着重条件分类,把外部条件作仔细的分析,以构成某些建议的有力依据。因此,运用类型分析法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不能主观臆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