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403页(1465字)
以国际交往中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和确定国家法律适用范围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国际私法”一词是美国法学家斯托里在其专着《法律抵触论》一书中首创的,指关于各国民法的适用的法律规范。在中国,唐代的《永徽律》中就有国际私法的法律规范。
在西方,最早的国际私法立法见于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
起初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的法律规范都在民法典或民事诉讼法典里规定。
随着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各国法学家都致力于国际私法的研究,从而导致了国际私法学的产生。国际私法学学派众多,每个学派都有各自的研究内容和理论体系。
我国的国际私法学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理论基础,采取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研究世界各国之间的国际私法立法和法律制度。按照其研究对象的内在联系,其学科体系可分为总论部分和分论部分。
总论部分包括:国际私法概论;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类型以及识别、反致与转致等;国际私法的主体。分论部分包括:所有权;债的一般法律冲突问题;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国际贸易支付;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法律问题;婚姻家庭的法律冲突问题;继承的法律冲突问题;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对外经济贸易和海事仲裁。
国际私法学起源于公元13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的专着《法则区别理论》,开创了本门学科的研究。嗣后,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形成了以下几种主要学说;(1)法则区别学说。
此学说为国际私法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该说以法则而不是以法律关系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将法则区别为不同的种类而分别决定其适用范围。
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巴托鲁斯(1314-1357)、法国的迪穆兰(1500-1566)、荷兰的保罗·伍特(1619-1677)。
(2)国际礼让说。
此学说构成现代英美法系的国际私法的基础。该说特别强调国家主权原则,认为无论“物法”、“人法”,都是属地的,法律只在制定它们的主权者领域内有效,适用外国法律纯粹是出于国际间的“礼让”的考虑。代表人物有荷兰的胡伯(1636-1694),美国的斯托里(1779-1845)。(3)国际主义学说,该说盛行于19世纪的欧美两洲的国际私法学界。
该派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一些原则可以从超越于国家之上的国际法或自然法推演而得,并且根据这些原则就能构成一个普遍性抵触规则体系,用以限制各国的立法管辖权,并对各国具有一般拘束力。
代表人物有德国的萨维尼,意大利的曼奇尼等。(4)对外政策学说。该学说盛行于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
此说以国家的对外政策为出发点,认为一个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则的内容取决于该国对外政策的任务。国家之间有斗争也有合作,也就在法律上双方相互承认和适用对方的法律。代表人物是苏联法学家伦茨。上述各派的学术研究,丰富和发展了国际私法学的内容,形成了一整套本学科的概念、范畴原理和法律制度。我国的社会主义的国际私法学是在建国以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加强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对于贯彻对外开放的政策,推动我国与世界各国经济、文化的交流,保护我国国民的正当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阅读书目】:《国际私法基础》,姚壮、任继圣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国际私法》,韩德培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国际私法》,(苏)伦茨着,人民出版社1951年版;《国际私法》,(英)托马斯着,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