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2页(246字)
中国封建法律中关于某些案件无权断决,审判后必须报请裁决的审判制度。
始于汉代。《汉书·高帝纪》记载,“令郎中罪耐以上,请之”。
此外,“父母匿子、夫匿妇、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刑法志》)。
南北朝后,凡八议范围的贵族、官吏犯十恶以外之罪,均上请皇帝。
唐律规定:“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其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另对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
唐至清,历代法律遵而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