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91页(265字)
毛茛科乌头类植物引起的中毒。
乌头类植物的主根名乌头,附生子根名附子,不生稚根的主根名天雄,均可入药。毒性成分为乌头碱,可致人体皮肤粘膜感觉神经末梢麻痹,中枢神经先兴奋后抑制。
还可直接刺激心肌和抑制窦房结,引起心律失常。多因误食或用药过量造成中毒,亦可见于自杀与他杀。
中毒表现为:全身麻木、消化道刺激症状、头晕眼花、四肢瘫软、心律失常和呼吸困难。可死于心室纤颤和呼吸衰竭。
乌尔碱致死量为5毫克。可取呕吐物、胃内容物、血、尿及内脏进行毒化检验。为防止乌头碱分解,检材中需及时加入酒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