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新编中国文史词典》第21页(277字)
亦称“八议”。
辟,法。周代所定能减轻刑罚的八种人员。《周礼·秋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意为此八种人犯罪应议而后定处,实即可从轻处理。后来成为封建帝王的亲族、近臣犯罪时减刑或免刑的特权规定。
三国魏正式将其写入法典,后为历代相承。凡八议中规定的人员犯罪,必须将其所犯罪状及应议情况,先奏请议,议定后再奏皇帝裁可,该管审判官吏不得擅自处断;犯流罪以下者,该管审判官吏可直接减等处断。